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15〕6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分局(处)、安监局、房管局,高新区建设局、规划二处、安监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规划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划、设计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质量、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玻璃幕墙安全措施。

(五)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六)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提交符合国家深度规定的设计文件,履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审查程序。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新建玻璃幕墙未经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二、加强玻璃幕墙生产、施工监管,确保玻璃幕墙工程质量

(一)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材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对按照规定应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材料,供应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等证书。对按照规定应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材料,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二)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由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及配套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以及经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五)工程现场要严把质量关。施工前先做样板,并经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全面施工。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结构胶相容性试验;玻璃板块打胶要进行粘结性能试验。

(六)监理单位应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要严把幕墙用硅酮结构胶、耐候胶等原材料质量关。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玻璃幕墙工程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内容,在监督计划中明确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管方式和方法。重点监督抽查幕墙工程分包单位审查情况、幕墙设计文件有效性、幕墙安全专项方案及其论证情况、幕墙进场材料复验情况、幕墙主要性能现场监测情况、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八)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应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和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当包括玻璃幕墙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玻璃幕墙档案。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主体责任

(一)明确既有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落实安全维护制度。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台账,规范日常维护、专项检查、安全性能鉴定、维护加固等行为。安全责任维护人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进行挂牌明示。

(三)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一年后幕墙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电、地震等自热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四)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五)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护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护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规划部门要加强玻璃幕墙应用范围的审批管理。住建部门要强化对玻璃幕墙工程施工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对未经专项验收的新建玻璃幕墙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维护、维修的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完善规划、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对于在建和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